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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安全用電基本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99

工廠安全用電基本規程

第1篇 工廠安全用電基本規程

(1)在車間使用的局部照明燈、手提電動工具、高度低于2.5m的普通照明燈等,應盡量采用國家規定的36v的安全電壓或更低的電壓。

(2)各種電氣設備、電氣裝置、電動工具等,應安裝良好的安全保護地線。

(3)操作帶電設備時,不得用手觸摸帶電部位,不得用手接觸導電部位來判斷是否有電。

(4)電氣設備線路應由專業人員安裝。發現電氣設備有打火、冒煙或異味時,應迅速切斷電源,請專業人員進行檢查。

(5)在非安全電壓下作業時,應盡可能單手操作,并應站在絕緣膠墊上。在調試高壓設備時,地面應鋪絕緣墊,操作人員應穿絕緣膠靴,戴絕緣手套,使用絕緣柄的工具。

(6)檢修電氣設備和電器工具時,必須切斷電源。如果設備內有電容器,則所有電容器都必須充分放電,然后才能進行檢修。

(7)各種電氣設備插頭應經常保持完好無損,不用時應從插座上拔下,從插座上取下電線插頭時,應握住插頭,而不要拉電線。工作臺上的插座應安裝在不易碰裝的位置,若有損壞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8)開關上的熔絲應符合規定的容量,不得使用銅、鋁線代替熔絲。

(9)高溫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嚴禁采用塑料絕緣導線。

第2篇 鋼筋加工廠安全操作規程

1、機械彎筋時,應根據鋼筋規格選擇板柱和擋板。嚴禁機械超負荷截斷、彎鋼筋。

2、調換刀片、扳柱、擋板和檢查機器時,必須停車進行。

3、冷拉鋼筋的卷揚機前,應設置防護擋板,沒有檔板時,卷揚機與冷拉方向應布置成90°并采用封閉式導向滑輪,操作者應站在防護擋板后面。

4、冷拉時,沿線兩側各2m范圍為特別危險區,嚴禁一切人員和車輛進入。

5、人工絞磨拉直,不得用胸部或腹部去推動絞架桿。

6、冷拉鋼筋前,應檢查卷揚機的機械狀況、電氣絕緣情況、各固定部位的可靠性夾鉗及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如不符合要求,須及時處理或更換。

7、冷拉鋼筋時,夾具要夾牢,并露出足夠長度,以防鋼筋脫出或崩斷傷人。冷拉直徑20mm以上的鋼筋應在專設的地槽內進行,不得在地面進行。機械轉動的部分須設護罩。

8、在冷拉過程中,如發現鋼筋脫出夾鉗產生裂紋或發生斷裂情況時,應立即停車。

9、鋼筋除銹時,應采取新工藝、新技術,并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配發個人防護用品:防塵面具或口罩等。

10、機電設備不得超銘牌使用和“帶病工作”。

第3篇 沖剪壓工廠車床工安全操作規程

1、上班時須身著工衣,并將拉鏈拉好,袖口扣緊;長頭發的員工必須戴工作帽,并將長發盤好塞進帽內;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2、開機前,務必檢查機床各部位及周圍環境是否正常,機床周圍不得有水、油漬;試機先從低檔到高檔的空運轉,確保一切正常后方可進行加工。

3、加工前必須確認工件、刀具安裝牢固,卡盤扳手及其它輔助浮物已取下;裝夾車刀時,露出部分不得過長,墊片須與刀體尺寸、形狀一致,且盡量少而平;工具、量具等物品不能擺在機床上。

4、機床運轉時嚴禁用手觸摸工件及各運動部位,加工過程中以及用氣槍清理切屑時,務必佩戴防護眼鏡,車削鑄鐵及其它可產生粉塵的工件時,須戴口罩。

5、出現帶狀、節狀切屑時,務必及時用鐵鉤將切屑拉直弄斷;嚴禁用手撥弄或用嘴吹切屑;落地切屑及時清理,保持工作環境安全。

6、裝卸及測量工件須在主軸停穩及刀具遠離的情況下進行,主軸停轉前車刀必須退出加工區域。

7、按要求選擇切削用量,不得吃刀過深,車削螺紋時一般采用低速運轉,并且首先檢查正反車手柄是否靈活可靠,板牙、絲錐是否擺正和緊固。

8、切大料時,不得直接切斷,應在接近切斷之前取下來砸斷,以防飛出傷人或砸壞機床。

9、加工不規則工件時,必須加平衡塊,緊固后低速試轉,確認平衡后再正式加工,工件切斷時,不準用手接。

10、加工長工件時,長徑比超過10的應使用尾頂尖,特長工件須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長料不得露在車頭箱后端的主軸孔外,如特殊需要須設支架。

11、在車床上打磨工件時,應將刀架退到安全位置,并注意手和衣服不要接觸工件;用銼刀時,必須右手在前,左手在后,面部側向主軸箱;打磨內孔時,應用木棍支撐砂紙,同時車速不許過快。

12、加工過程中,操作者必須精力集中,密切關注切削狀態,發現異常迅速關機。

第4篇 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技術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的有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以玻璃窯爐為熔化設備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醫藥、電子玻璃等)工廠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以及現有工廠的生產、維護和管理。

本規程適用范圍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標準

2.1 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2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廠工藝設計規范》。

2.4 gb6528―86《玻璃生產配料車間防塵技術規程》。

2.5 gbj211―87《工業爐砌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產企業應達到該產品相應的經濟規模,為采用先進的配料、熔化、成形、檢驗包裝及貯運技術裝備創造條件,提高企業整體的安全素質。

3.1.2 玻璃生產應采用切合實際、經濟合理、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進技術和措施。在新建、擴建和改造的工程項目中必須執行主體工程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原則。

3.1.3 玻璃生產過程應盡量提高生產的綜合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對生產過程中的各項不安全因素,應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鎖、警告的原則,采取相應措施,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實行文明生產。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氣等高熱值燃料;凡使用煤為熱源熔化玻璃的企業,宜將煤轉化為氣體燃料(煤氣)使用有條件的企業,宜結合工藝要求的采用電加熱。

3.1.5 玻璃生產設備的設計應符合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有關規定。

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

電梯的制造、安裝、檢驗、操作與維修等方面的要求,應符合gb7588-87《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程》的規定。

3.1.6 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場所及工藝設備,應按gb2894-88《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或信號報警裝置。

3.1.7 生產車間或工作場所的采光和照明應符合gb50033-91《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及tj34-97《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規定。

3.1.8 玻璃工廠輔助用室的設置應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

3.1.9 玻璃工廠主要燃料動力設施的設計和各項安全措施,必須嚴格遵守gbj16-87和相關的專業性規范、規程要求。

3.1.1 0.1 油站應遵守gbj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3.1.1 0.2 發生爐煤氣站應遵守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和jbj11-82《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3.1.1 0.3 液化石油氣站應遵守tj28-78《城市煤氣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1.1 0.4 天燃氣配氣站應遵守gb6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3.1.1 0.5 氫氧站、氨分解制氫站應遵守gb4962-85《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3.1.1 0.6 氮氣站應遵守gb50030-91《氮氣站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1.1 0.7 壓縮空氣站應遵守tj29-90《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3.1.1 0.8 鍋爐房應遵守gbj41-79《工業鍋爐房設計規范》及現行的《鍋爐房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1.1 0.9 供電和用電應遵守現行的各項有關規范及規定。

3.1.1 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應熟悉所使用設備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規程,應經常檢查安全裝置的可靠性,不得隨意拆除。

a. 操作者上崗前應將所需使用的工具準備齊全,嚴格按規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a. 操作時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

d. 共同操作時須分工明確,相互之間應隨時保持聯系和協調一致。

a. 正在運行中的各種機械、電氣、熱工設備,不得在有傷害危險存在的情況下進行調試或檢修工作,不準跨越傳動物件或觸及危險部位。

a. 生產設備本身和周圍操作場地應保持整潔有序,保持運輸和人行通道暢通,及時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廢棄物。

a. 操作者應按設備保養規定的要求,定時定員完成設備注油、清洗等維修工作內容,按時記錄設備運行情況,完善交接班制度。

第5篇 水泥工廠斗式提升機安全操作規程

1.檢查和修理提升機時,必須將料走凈,掛標示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

2.修理提升機及檢查提升機時,不準將頭部鉆入機內。提升機壓住或卡住時,在下部檢修者,不準鉆入提升機內部。要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后方可進行具體的檢修。

3.在檢修時,若工具和物件掉入機體內,禁止人員進入機內去取,要從下邊小門內取出。

4.用撬棍轉動提升機時,撬棍必須插的適當,防止打滑和帶入提升機內,造成人身事故。

5.更換鏈條和斗子時,不許同時拆掉兩掛鏈條。

6、檢修完試車或需通電運行檢查時,應各轉動部位無人工作,無障礙物,在專人指揮下,聽清信號和口令方可開車。

7、往提升機撮料時,不準將鍬伸入提升機內,以免發生事故。

8、不準用綁在手或手指上的抹布、棉紗擦洗轉動中的機器,并注意不要將棉紗纏在回轉的機器上。

9、檢查或維護設備時,工作服要束緊,避免被轉動的機器絞住衣袖,造成事故。

10、檢修提升機下部必須躲開軸檔。煤粉提升機嚴禁開車修補外殼,防止發生火災。

第6篇 水泥工廠皮帶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對所屬設備檢查應完好無損、無漏電,并認真交接班。

2.開車前必須全面檢查設備各部分,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發出可以開車的信號。

3.接到開車指令必須檢查設備周圍無人工作,無障礙物方可開車,并隨時向發令單位報告設備運行情況。

4.設備運行時,身體不能接組觸運轉部件。嚴禁用笤帚或布條子清理機頭、機尾和輥輪。發現有雜物、大塊和溜子堵塞,必須停車處理。禁止開車時更換輥輪或用手轉動輥輪。

5.捅溜子時,不許用手摳,防止傷手。

6.皮帶機壓住,人工拉皮帶機晃車時,要嚴防皮帶開啟來刮傷人。

7.設備維修和處理臨時事故時,必須執行拉閘掛牌、監護制度。工作完畢,確認不影響設備和人身安全時,才能通知中控人員親自啟動設備。

8.發現皮帶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時停車處理,并報中控及有關人員。

9.上、下樓梯要扶好欄桿。嚴禁帶負荷開車。斜邊皮帶不準帶負荷停車,緊急停車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臺、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斜坡走道不得灑水,物料要及時清掃,防止滑到摔傷。

11.嚴禁跨越運轉中的皮帶機。

12.嚴禁沒有與有關人員聯系在停機狀態下的膠帶機上停留、甚至躺臥,以免發生傷亡事故。

第7篇 水泥工廠回轉窯安全操作規程

回轉窯是水泥廠的心臟地帶,要絕對保證其安全,高效運轉,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巡檢工必須嚴密監視托輪油溫、油位、油質變化,發現異常及時上報并采取積極措施補救。

2、巡檢工必須嚴密監視托輪冷卻水、水流、水溫情況,一旦異常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3、窯胴體溫度必須嚴密監視,發現溫度異常馬上上報中控操作員和車間值班長。

4、窯液壓擋輪的觀察和維護必須嚴格進行,不得任意更改參數,不得缺油、斷油。

5、窯頭、窯尾密封必須仔細觀察,確保正常運轉,一旦漏灰及時處理。

6、胴體輪帶冷卻風機和胴體冷卻風機要加強維護,并依據胴體溫度變化適時調整風機的位置。

7、入窯檢查或其它工作必須將窯尾閘板閘死,各級翻板閥送閉位置綁死,穿戴齊防護用品后方可進入。

8、絕對禁止熱態下入窯作業。

第8篇 化工工廠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技術。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xxxxxxxxx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標準委托中國化工學會化工安全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電廠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23012―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

5.1.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 凡在處于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 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 生產不穩定。

5.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秳踊鸢踩鳂I證》的格式見附錄a。

7.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h。

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h。

7.3.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7.4.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 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 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 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 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 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 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第9篇 水泥工廠皮帶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對所屬設備檢查應完好無損、無漏電,并認真交接班。

2.開車前必須全面檢查設備各部分,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發出可以開車的信號。

3.接到開車指令必須檢查設備周圍無人工作,無障礙物方可開車,并隨時向發令單位報告設備運行情況。

4.設備運行時,身體不能接組觸運轉部件。嚴禁用笤帚或布條子清理機頭、機尾和輥輪。發現有雜物、大塊和溜子堵塞,必須停車處理。禁止開車時更換輥輪或用手轉動輥輪。

5.捅溜子時,不許用手摳,防止傷手。

6.皮帶機壓住,人工拉皮帶機晃車時,要嚴防皮帶開啟來刮傷人。

7.設備維修和處理臨時事故時,必須執行拉閘掛牌、監護制度。工作完畢,確認不影響設備和人身安全時,才能通知中控人員親自啟動設備。

8.發現皮帶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時停車處理,并報中控及有關人員。

9.上、下樓梯要扶好欄桿。嚴禁帶負荷開車。斜邊皮帶不準帶負荷停車,緊急停車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臺、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斜坡走道不得灑水,物料要及時清掃,防止滑到摔傷。

11.嚴禁跨越運轉中的皮帶機。

12.嚴禁沒有與有關人員聯系在停機狀態下的膠帶機上停留、甚至躺臥,以免發生傷亡事故。

第10篇 化工廠濃硫酸卸車安全操作規程

1、卸酸前檢查:

1.1檢查濃硫酸貯槽閥門是否關閉。

1.2檢查卸酸泵是否泄漏,點動確認泵的轉向。

1.3檢查放酸管軟管是否完好。

1.4卸車人員必須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分酸堿服、橡膠手套、防護眼鏡)。

2、啟動卸酸泵將硫酸抽入硫酸罐,卸車過程始終觀察硫酸罐液位及是否有泄漏。

3、開閥門放酸時要慢,各相關閥門開度不應過大,防止管道涌酸。

4、當硫酸液位達到硫酸罐體積的90%時停止卸車。

5、卸車過程若發現泄漏現象,立即停泵,處理漏點,待處理完后繼續卸硫酸。

6、人員接觸到硫酸應立即使用棉紗、濕毛巾擦除,再用大量清水沖洗,同時送往醫院進行進一步治療。

2023年4月

第11篇 化工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2 – 1999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16 - 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3805 - 83安全電壓

gb 3787 - 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1 - 91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hg 23014 - 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3.2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

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4.3.3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定時監測

4.4.1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对O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4.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4.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4.4.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5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4.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4.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4.6.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4.7監護

4.7.1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4.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7.3 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4.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4.7.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5.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5.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5.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5.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hg 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5.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hg 23011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5.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5.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附錄(標準的附錄)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化工企業設備內作業,危險性較大,為保證作業安全,需要制定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一、課題來源

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草。

二、編制原則和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設備內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和《設備內作業安全證》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安全。

三、主題內容

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

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強度方向發展,外界因素的影響越來越明顯?;て髽I由于生產的需要,要進入設備內作業,因此設備內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是解決設備內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

四、編制過程

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

第12篇 電器工廠安全操作規程

某電器工廠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三章 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上機前,首先應檢查電源、機械性能及防護裝置是否安好,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第二條 啟動電機前,應確保機床臺面無任何可移動物件時,方可開機操作,以免操作中,因震動而使物件墜于腳踏上造成機床誤動而傷害人體。

第三條 嚴格按操作規定工作,規定用雙手開關時嚴禁用腳踏,決不允許私自改變操作方式。

第四條 使用腳踏板時,嚴禁閑雜人員靠近,以防誤動腳踏板而造成傷害。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盡量選擇用雙手開關同時操作

第六條 開機后,嚴禁將手放于機床任何傳動部位及滑塊的工作區域。

第七條 在安全防護裝置拆除的情況下,不允許開機。嚴禁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

第八條 一定要在確保離合器脫開的情況下,才能開機。

第九條 在使用腳踏板時,沖壓或剪切間隔中,腳應移開腳踏,嚴禁將腳常擱于腳踏板上。

第十條 機床工作中,如發現滑塊自由下落或有不正常撞擊聲及噪單,成品有毛刺及質量小時,應立即關機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時間都須注意機床及模具緊固螺絲或傳動皮帶的松緊并做出正確處理。

第十二條 設備維修之中,應切斷電源,嚴禁開機修理。

第十三條 沖制小產品時,應用工具夾取,嚴禁直接將手伸入模具之中索取工件

第十四條 嚴禁兩人同時操作同一機床,禁止酒后、穿托鞋、上機操作。

第十五條 人體不可觸及配電系統任何電極。

第十六條 工作前穿戴好勞防用品,以防工件毛刺傷及人手。

第十七條 嚴禁操作中思想不集中、或閑談聊天、以免分神而造成傷害;在身體欠佳、情緒不穩定及嚴重疲勞的情況下,不可上機操作。

第十八條 每次關機后,切記切斷電源后并將'雙手/腳踏'開關置于中間位置。

工廠安全用電基本規程(十二篇)

(1)在車間使用的局部照明燈、手提電動工具、高度低于2.5m的普通照明燈等,應盡量采用國家規定的36v的安全電壓或更低的電壓。(2)各種電氣設備、電氣裝置、電動工具等,應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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