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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全(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99

煤礦安全規程全

第1篇 煤礦安全規程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開 采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 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

第2篇 煤礦瓦斯監測工安全操作規程

1、瓦斯監測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2、瓦斯監測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4、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5、接班后,首先知通風調度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6、對井下瓦斯變化較大的地區,要詳細跟蹤監視,并向通風調度匯報。

7、應每隔30 分鐘檢查1 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8、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于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9、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10、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柜電源。

11、送電順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12、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13、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14、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并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15、隔爆檢查的步驟

(1)按國標“gb3836.1 ―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16、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 小時通電后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①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②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③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后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17、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18、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并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19、瓦斯校準氣樣的配制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制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于5 %。制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 %的高純甲烷氣體。

20、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沖擊。

21、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 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皮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 米。

22、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23、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24、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 ~15 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 %。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 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25、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 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26、每7 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27、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復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28、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系后,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復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29、首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制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30、定期更換傳感器里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污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于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31、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

32、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并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33、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34、每隔7 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3篇 煤礦電氣試驗操作安全規程

煤礦電氣試驗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試驗人員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徒工、實習人員等新試驗人員必須在持有試驗技術合格證的熟練人員監護下進行工作。

第2條 熟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和有關的電氣試驗規程、標準、規范,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章節和要求,熟知試驗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夠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安全規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試驗時要嚴肅認真、集中精力,嚴格執行停送電、驗電、放電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5條 進行電氣試驗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6條 做井下電氣試驗時,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瓦斯濃度應保持在1.0%以下。

第7條 對新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必須有合法證件,否則不準投入使用和運行。

第8條 在控制盤和保護盤上工作時,必須將工作盤和兩側運行盤用布慢等加以明顯隔開。

第9條 在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穿低壓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有專人監護,使用的工具用絕緣物包扎。電流互感器二次不得開路,短路二次繞組必須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銅線,連接必須牢固可靠。禁止將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條 在進行鉆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防止運行中儀表誤動和防止運行中設備掉閘的措施,必要時經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同意,可將保護裝置暫時退出運行。

第11條 檢驗繼電保護和儀表的工作人員,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但在值班員許可后,可拉合開關。

操作準備

第12條 試驗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各行其責。

第13條 試驗前必須了解被試驗設備情況,熟悉有關技術資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試驗方案。

第14條 做高壓電氣設備停電試驗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慎重核實設備編號、線路后,才能按規定程序進行倒閘操作。

正常操作

第15條 繼電保護的檢驗與整定:

1、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整定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應備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線圖、回路安裝圖、前次檢驗記錄、有關的檢驗規程、適用的儀表儀器、設備、工具連接線、備用零件和正式的檢驗記錄表格。

2、進行繼電保護試驗的工作人員,應取得變電所值班人員同意后,方準開始在變電所

內進行工作。值班人員按操作規定程序,切斷被檢驗開關的一次回路,并掛接地線。將進行檢驗的保護裝置與其他設備的跳閘回路斷開,斷開直流電源熔斷器。并說明周圍設備的運行狀態及注意事項后才準開始工作。

3、在檢驗繼電保護裝置時,為了避免運行中的設備誤跳閘或將備用設備誤投入,應先確定被檢驗的裝置中哪些回路在檢驗時應預斷開,運行中的哪些盤或盤的哪些部分必須加以適當的防護。

4、了解被試保護設備的一次接線及運行方式,并考慮到當利用負荷電流及電壓檢驗時,如果系統發生事故或被檢驗裝置發生誤動作,應有保證供電的安全措施。

5、繼電保護裝置檢驗用的電源應基本穩定,如果由于電壓波動對檢驗結果造成影響時,應采取必要的穩壓措施。

6、繼電保護在拆裝和試驗前,應與檢修及值班人員聯系。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檢驗工作。

7、繼電保護在帶電拆裝時,要斷開直流電源,電流互感器二次應短路。電壓互感器二次開路后的接頭必須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嚴禁帶電檢驗繼電保護裝置。

8、拆裝繼電保護裝置時,要作好標記,必要時畫接線草圖,防止接線錯誤。

9、試驗過程中需輸入大電流時,應力求縮短時間。

10試驗回路不應接地,以免電源短路。

11、繼電器除油壺內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準注入任何油脂。

12、繼電器檢驗調整完畢后,應認真填寫試驗報告,將試驗結果通知值班人員。

13、檢驗時使用的試驗儀器、儀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設備、裝設的臨時線都應拆除,檢驗時所拆除的導線都應恢復,各信號繼電器掉牌指示都應復歸。

第16條 電氣儀表檢驗:

1、拆裝儀表前,應與檢修人員聯系好,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2、拆裝儀表時應詳細做好接頭標記,應拴標牌及繪制接線圖。

3、運行中拆裝儀表時,電流回路的短路線應連接可靠,電壓線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儀表回路中若裝有零序接地保護,拆裝儀表時應在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人員

5、的監護下進行,必要時應停用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防止零序接地保護誤動作。

6、試驗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等應與儀表相符。

7、帶有外附專用分流器、專用附加電阻或專用附件的儀表,應與附件聯合進行校驗。

8、校驗開始時,應緩慢升壓(或增流),如發現被試儀表有異?,F象,應立即降低電壓(或電流),斷開電源進行檢查。

9、在校驗儀表時,電源熔斷器熔絲不宜選的過大。

10、在現場檢驗儀表時,不允許直接使用交流電網作為電源。所有由交流電網供電的調節回路,均應使用變壓器把他們與儀表二次回路隔離。送電至電壓互感器二次網路之前,必須采取措施,使該電壓不致被電壓互感器變換至高壓側。

11、檢驗經互感器連接的交流儀表時,要在短接電流互感器和斷開電壓互感器的情況下進行。

12、凡屬在二次回路中進行工作時,如該回路與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有關時,均應填寫專門的申請票,預先制定防止上述裝置誤動作或拒動的措施。

13、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結束后,應恢復原有接線,檢查接線的正確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7條 固定設備的試驗:

1、在正常運行的固定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與當班司機聯系,并說明測試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事項。如有變更情況,要與司機交待清楚。

2、在正常運行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使該設備退出正常運行系統。投入備用設備運行正常后,才能進行測試工作。

3、在無備用設備情況下進行測試時,在進行測試前,必須對該設備系統采取措施,使該設備達到正常運行要求,以防在測試過程中停電停機后出現危急情況。

4、在非正常狀態下進行測試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

后,才能進行測試。

5、礦井提升絞車動態測試緊急制動后,必須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當鋼絲繩符合要求后,絞車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6、進行礦井水泵測試時,在水泵起動前應關閉水泵閘門,使電機在輕載狀態啟動,然后逐步打開閘門,增加電機負載。

收尾工作

第18條 試驗工作結束后,試驗負責人應認真核對試驗項目和記錄,當試驗結果無誤后,才能拆除試驗接線,恢復設備原有接線。

第19條 恢復試驗前的線路狀態。當需要對線路恢復送電時,應撤回線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員,確認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摘除有關警示牌,由值班人員按送電順序送電。

第4篇 煤礦測壓操作安全技術規程

(一)測壓前的準備工作:

l、按測定要求準備測壓儀表、工具、材料等。

2、入井前應檢查測壓儀表,空盒氣壓應經過標定,外殼玻璃應無破損。刻度及溫度校正表應齊全,量程合乎要求,壓差計或補償微壓計應不漏氣、并裝有酒精,精密氣壓計應充足電、且其數字顯示要穩定,皮托管不堵塞,膠皮管氣密應良好。

3、選擇測壓儀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測量絕對壓力時用空盒氣壓計、精密氣壓計。

(2)測量相對壓力或壓差時用“u”形水柱計、單管傾斜氣壓補償微壓計。

(3)測量靜壓差時,也可用精密氣壓計。

(4)用精密氣壓計測定時,要同時測定測點的標高和空氣密度。

(二)測壓操作及注意事項

l、用空盒氣壓計測壓時,應將儀器盒面平行于風流方向放置,等待10一20min,一面注意指針位置,一面用于輕擊氣壓計的玻璃,巨指針穩定后,直接讀出測點的大氣壓力。

2、“u”型壓差計或“u”型傾斜壓差計在測壓前應注入蒸餾水或酒精,“u”型管兩側的液面應處于同一水平。

3、操作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測壓時,應配備皮托管和膠皮管,皮托管的管嘴要正對風流方向。

(2)測定時,先將儀器調平,把三通旋鈕轉到測壓位置,用短膠管排除積存于儀器中的氣泡,把儀器的液面調到零位,確定儀器的校正系數x值,然后把上風側測點皮托管一端連到測壓儀的“十”端,把下風側測點皮托管的一端連到測壓儀的“一”端,穩定后,讀出刻度數。

(3)將測得的讀數記入記錄本,同時,記下測定時儀器的校正系數k值,讀數乘以k值即為兩測點間的壓差。

4、使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時的注意事項是:

(1)測定時,應防止水、雜物堵塞膠皮管,防止車輛、設行人擠壓壞膠皮管。

(2)儀器和膠皮管的所有接點要嚴密,防止漏氣影響精度。

(3)攜帶壓差計行走時要小心,防止損壞和溢出酒精。

四、其他參數的測定

(一)空氣相對濕度可用手搖濕度計或風扇濕度計測定:

濕度測定儀的兩支溫度計應完好,盒中鑰匙、紗布、滴水管對相對濕度的牌板應齊全。

(二)操作濕度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人員不能對著儀器呼吸;

2、必須在溫度計的數值變化穩定后再讀數;

3、旋轉風崩濕度計的發條時,不要過緊、過猛,以防止上斷發條。

第5篇 煤礦井下安全用電知識規程

第一節 煤礦井下供電及要求

一、井下供電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實行煤礦井下安全可靠地供電是關系到設備安全運行,生產任務順利完成,礦井安全和職工人身安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堅持做好井下供電工作,達到安全用電的目的,是衡量礦井總體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的主要指標之一。

由井下電氣故障直接引發的不安全事故,其類型主要有:

1、電火引燃的礦井火災。

2、電火或高溫引發的煤塵瓦斯燃燒和爆炸災害。

3、電孤或高溫燒壞設備。

4、人身觸電。

5、電氣故障使設備不能運行。井下供電與地面供電相比,其特殊性表現為:

1、井下環境

惡劣、條件復雜。供電線路和設備敷設、安裝、運行在狹窄、陰暗、潮濕、高溫的井巷中或條件復雜多變的采掘工作面中,經常受到水淋、水淹、巖石冒落、煤壁坍塌、異物擠壓、行車碰撞等危險因素的威脅和傷害,而引發電氣事故。由于處在有瓦斯、煤塵燃爆危險的環境中,如遇電火就可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礦井空氣潮濕、污臟、高溫、流通性較差,對電氣設備安全運行不利。

2、設備線路布置分散,分布面廣,不便管理和控制。

3、采掘設備及線路移動頻繁,條件多變,不利于安全運行。

4、采掘線路均采用電纜,排列集中,懸掛困難,故障查找不易。

5、井下電氣設備多采用隔爆型。其突出特點是笨重、搬運困難、開閉不便、直觀性差、維修復雜??傊?井下供電的環境是惡劣的,條件是復雜多變的,設備是特別的,運行是困難的,我們必須正視這些情況,進而采取對策和措施,才能實現井下供電安全運行。

二、井下供電有關規定和要求

1、井下供電的有關規定《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第九章“電氣”對井下供電、用電、管理作了具體規定(第417-470條)?,F綜合供電方面的要求如下:①電力負荷分級

根據用戶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用電負荷一般分為三級。

a、一級負荷

凡突然停電后可能會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嚴重損壞,長期不能生產或給國民經濟帶來重大損失的用戶,為一級負荷。如煤礦的中央變電所、通風機、井下主排水泵、豎井載人提升機和瓦斯抽放機及礦井醫院等。這類用戶必須具備兩個獨立電源,以保證不間斷供電。

b、二級負荷凡突然停電后會造成大量產品和原材料報廢,產量顯著下降,在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的用戶,為二級負荷。如井下采區變電所、選煤廠等。這類用戶要設專用供電線路。

c、三級負荷不屬于一、二級負荷的用戶為三級負荷,如修配輔助車間、電車庫以及與生產無直接關系的設備等。這類用戶可以不設專用供電線路,只采用一回路供電。

對煤礦企業用電負荷進行分級管理,便于合理的進行供電,以確保重要負荷供電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當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需限制用電時,限用的次序為先停三級,在停二級,以確保一級負荷用戶的供電。

②入井電源電壓

高壓不得超過10kv;低壓運動不得超過1140v;照明、手持設備不得超過127v,控制電壓不得超過36v。

③供電線路電纜

均應采用礦用型電纜。固定設備的供電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移動設備采用橡套電纜。電纜均應按規定懸掛和連接。

④電氣設備

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礦用一般型(標志為“ky”)或礦用防爆型(包括隔爆型,標志e*d;增安型e*e;本質安全型e*l;正壓型e*p;充油型e*o;充砂型e*o;特殊型e*s)設備。

⑤井下供電系統必須設有“三大保護”,即過流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保護接電裝置。

⑥井下供電的變壓器禁止其中性點直接接地。

⑦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

2、井下供電的要求

①可靠性

供電的可靠性是指不間斷供電的可靠程度。煤礦供電一旦中斷,不僅會直接影響生產,而且會使安全要害設備停止運轉,可能會造成礦井被淹、瓦斯積聚、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甚至可毀掉礦井。為了保證供電的高度可靠性,應采用兩條獨立的電源線路。正常時,采用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

②安全性

煤礦井下的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五大自然災害都可能因電氣事故而釀成。由于井下環境條件差,設備負荷變化大,容易造成漏電、短路及人身觸電事故。因此,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及《電業規程》,確保供電的安全性。

③技術合理性

供電技術的合理性對降低煤炭生產成本、保證供電質量(電壓穩定、頻率整齊、波形正常等指標達到規定)、實現設備安全運行、減少電氣故障和人身觸電事故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井下供電必須作到技術合理。

④經濟性

要求井下供電有好的經濟性,就是使系統在運行中耗費少、效率高、成本低。對于煤礦生產應力求供電系統簡單,便于安裝和操作,并要合理使用電氣設備,使建設投資少,運行費用低。

第二節 煤礦井下供電系統及采區電壓等級簡介

一、我集團公司井下供電概述

井下供電方式分深井供電和淺井供電兩種。通過井筒將高壓(10kv、6kv、3kv)電源送入井下中央變電所,再進行供電分配的稱為深井式供電。通過井筒或鉆孔將低壓(1140kv、660kv、380kv)電源送入井下中央配電室,再進行供電分配的稱為淺井式供電。我集團公司除在建井初期臨時短期采用井筒式淺井供電外,均采用深井式供電。入井高壓均采用6kv等級。

我集團公司井下供電的特點是“多點入井、分設系統、環行供電”。此方法具有電量充足、電壓穩定、供電靈活可靠的優點。這種供電方式的形成是借助與我集團公司一個礦井可具有數對在不同地區開鑿有與地面相貫通的風井而實現的。構成的要點是,根據上、下山盤區開采進度和分設入井供電系統的需要,在進風運輸大巷設立若干個中央變電所(習慣成為中央配電室,可命名第一,第二……中央配電室或以地區命名)引入入井高壓電源,對設立在上、下山盤區內的若干個采區變電所(或稱采區配電室)進行高壓供電,在由采區變電所對所屬各采、掘、開工作面等低壓動力設備進行供電。在各中央變電所之間還可根據需要設立單纜聯絡,以構成并聯環形供電(備用)。

二、高壓供電系統

煤礦井下高壓供電系統,包括高壓入井電源配電設備,中央變電所及其高壓變配電設備、采區變電所及其高壓配電設備、高壓移動變電站以及上述設備之間的高壓供電電纜線路。

圖9-1 繪出了我集團公司一礦北頭咀井簡化了的高壓供電系統示例。

三、低壓供電系統煤礦井

煤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是指低壓動力配電點及其變配電設備,各用電設備(電動機)及其控制設備、照明設備、信號設備以及它們之間的供電電纜線路。見圖9-2和圖9-3。

四、采區供電電壓等級

《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第425條,對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作了具體規定。1、高壓,不應超過10000v;(采用的等級有10000v,6000v,3000v)2、低壓,不應超過1140v;(采用的等級有1140v;660v;380v)超過1140v時須報煤炭部批準。

3、照明、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報經省煤管局批準,在井底車場、總進風巷,主要進風巷的照明系統的額定電壓可采用220v;

4、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得超過36v。

第6篇 煤礦電焊氧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工作前要準備好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并事先檢查現場排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時要穿好工作服,膠鞋,戴上工作帽, 電焊手套、眼鏡、面罩、腳罩、滴水大的地方作業必須穿好雨衣、雨褲、戴好絕緣用乳膠手套,所用工具用品都應完好無缺。

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不能置于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并要遠離火源或高溫點,三者之間應相距4米以上,氧氣瓶、乙炔瓶周圍4米內嚴禁煙火,乙炔瓶、氧氣瓶不能放在陽光下暴曬。

使用電焊機時,應先送電檢查是否有漏電,短路等現象,使用氧焊設備在點火前應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氧氣、乙炔管是否接錯,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排除故障后才可進行工作。

用氧氣沖洗過的乙炔管在使用前應靜置一段時間再接入乙炔瓶,接上乙炔瓶后不能立即點火,應打開切割器的乙炔閥,讓其通氣幾分鐘后方可工作。

焊槍點火時不得將槍口對著自身或其他人員,拿點火工具的手應從側向慢慢接近槍口。

發生失火事故時,應立即將乙炔管折死,迅速從乙炔瓶上拔下。

敲打焊碴時,眼睛不能直視,并要提醒旁人注意避讓。

焊補油箱時,焊前要經過多次清洗,直到洗凈后才能進行焊補工作,凡補焊桶類工件,都應將蓋子打開以防桶內氣體澎漲爆炸。

工作完畢后,應拉下電焊機電源閘刀,關好氧氣瓶和乙炔瓶,檢查工作現場,撲滅余火,清點工具和材料。

對電焊機應定期進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搬運氧氣瓶及乙炔瓶時應輕起輕放,禁止滾地運送,開關氧氣和乙炔時,操作人員應站在瓶口一側。

有關電焊、氧焊的其它技術操作,應按局礦有關操作規程執行。

暗井系統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要注意保護好主、付索,電焊時,接地線要跟鉗子線走,并一定要接牢,鉗子線不得靠近鋼繩,移動鉗子線必須先停電。

電焊工作時,接地線不得跨接運動付,禁止將電纜線搭在氧氣瓶或乙炔瓶上。

進行井下電焊時,除遵守以上各條外,還應該執行專題報告中的有關規定,在高空或在容器內進行焊接時,必須制定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并設一名監護人員,隨時監護聯絡。

高空作業時,嚴禁將氧氣瓶和乙炔瓶放在操作者的垂直下方,如遇下方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事先搬開。

進行焊接工作時,不得將焊件壓在電線或氧氣,乙炔膠管上,電焊工在電器設備上(包括架空高壓線或靠近帶電設備)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按一般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做好安全技措,并設置監護人,如需送電,必須先通知電焊工和其他人員。

第7篇 煤礦導通表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1 熟練掌握導通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確保導通儀表準確可靠和雷管全電阻的安全檢測。

1.2 要經常檢查導通表的使用情況并妥善保管,更換導通表的電池必須在安全場所進行。

1.3 在測量電爆網路和電雷管的電阻時,應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1.4 在特殊情況下,導通儀表長期閣置不用時,應將電池取出,防止因電池腐蝕而影響儀表其它零件。

1.5 導通表表頭罩殼材料是有機玻璃,不可用機溶劑(如酒精、汽油)擦試。

1.6 電阻檢測結束后要及時關閉導通儀表的電源。

2、具體操作

2.1 在開始測量之前,為了保證轉換開關“s”接觸良好,應將轉換開關旋轉幾次。

2.2 零位調整:使用前應檢查指針是否指示零位(左邊∝線上),如果不在零位,即應旋轉調零“a”,使指針指示在零位。

2.3 電雷管電阻的測試。將轉換開關“s”旋至“3ω”或(9ω)檔上,指針即向右偏轉,調節電位器“r”,使指針指向“0ω”(即對準紅△中間),被測電阻一端固定在接線柱“k2”,另一端用手按向接線柱“k3”此時指針的批示值即是未知電阻讀數,見第一條或第二條刻度。

2.4 “k3”是復合結構的接線柱,作為接線柱和按鈕二用。如指針調不到“0ω”時,說明電池電壓不足,應更換新電池。

2.5 導電線測量:將轉換開關“s”旋至“導電線”檔上,指針即向右偏轉,調節電位器“r”,使指針指向“0ω”,被測電阻一端固定于接線柱“k2”,另一端用手按住接線柱“k3”此時指針的批示值即是未知電阻讀數見第三條刻度。

2.6 夜間測量:如果夜間使用導通操作時,可將照明開關“k1”板向“開”位置。然后重復使用方法的第2、3條按順序操作。

2.7 夜間照明指示燈和線路共用一個電源,白天以及不使用時,要將照明開關板向“關”位置,夜間使用時,照明時間不宜過長,并且應該先開照明燈,然后再調零。

3、運輸、儲存及保養

3.1 導通表在儲存或移動運輸時,必須將儀器蓋密封關閉,在運輸時不使儀器受到劇烈震動和撞擊。

3.2 導通表應存放在空氣中無腐蝕氣體干燥的導通室內。

3.3 導通表若有損壞應及時匯報并送到專業工廠修理,不得私自拆卸導通儀表。

二o一一年一月

第8篇 煤礦專用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安全操作指導規程

一、各類機械設備的性能不同,采用不同的操作方法進行維修。

二、各類運轉機械、設備的修理都必須停車進行,嚴禁在機械設備運轉中進行維護保養和處理故障。

三、修理各種機械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指電力作動力的),關廂上鎖,派專人看守,方可維修作業。

四、修理其他設備時,應有相應安全措施,或有專人看守協助,不得一人單獨進行維修操作。

五、修理電器設備時,需電工配合共同完成。

六、機修工要掌握機械設備的運行情況,隨時檢查機械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發現問題,立即關機維修。

七、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確保設備能安全正常運轉。

第9篇 煤礦輸電線路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高低壓架空線路上的一切工作人員。

第2條 本工種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醫師鑒定無影響工作的病癥(每年體檢一次)。

2、具備必須的電氣知識,掌握一般的操作技術,并熟悉電工儀表的使用

方法,經考試合格,取得由主管部門發給的操作證。

3、掌握緊急救護知識,學會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4、必須遵守各種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3條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到現場從事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第4條 對任何違反本規程的命令不應執行,并向發令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上一級領導。

第5條 本工種工作人員按本規程要求考試一次。因故間斷本工作半年及以上者,應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繼續參加工作。

第6條 在工作中若發生事故,要認真進行事故追查,找出原因,吸取教訓。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7條 工作負責人要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講清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8條 工作前要認真清點、檢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備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須完整、可靠。

第9條 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停送電、裝拆短路接地線。掛停電作業警示牌,有反送電可能的刀閘,加絕緣隔板。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已停電的通知后,指令安全負責人進行驗電,在確認線路已停電無誤后,立即下令在作業區兩端裝設短路接地線,經安全負責人檢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作業。

三、操作

第10條 線路巡視

1、巡線工作應由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巡線時必須由2人進行。

2、巡線人員禁止攀登桿塔o

3、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天氣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線路已停電,也應認為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4、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后,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20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11條 倒閘操作

1、倒閘操作必須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時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倒閘操作應按票逐項進行,操作完畢后,應進行復查。

3、雷雨天氣時,一般不進行倒閘操作,必須操作時,要有可靠的防雷措施。

4、在變壓器臺上操作時,應先拉開低壓開關,后停高壓熔斷器,恢復時順序相反;停分支熔斷器時,應取下熔斷器熔體。

5、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開電源開關,但事后應立即向變、配電值班員及領導匯報。

第12條 線路檢修、維護

1、線路停電檢修或在高低壓設備上工作時,應填寫工作票并發作業牌。在高壓線路和設備上工作時,應由主管電氣、供電工作的領導和技術人員填寫工作票,一式兩份,交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審核操作程序無誤后,由值班長和變配電值班員簽發交給工作負責人。停電結束后,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交回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

2、工作票簽發應負下列責任:

(1)工作開始前向有關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

(2)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

(3)指導工作人品遵守規程,執行安全措施。

3、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書面指定的有實踐經驗的認承擔。

4、在部分停電后和鄰近帶電線路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

5、在多路出線的工作地段檢修時,工作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指明帶電和停電線路,并做好監護工作,防止誤登電桿。一般停電檢修時,互相之間應做好監護工作。

6、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完好、地線收撤情況;人員、工具、材料應全部撤離現場。經檢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業牌。工作負責人與調度聯系停、送電時,雙方要復誦無誤。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

7、在變壓器臺上測量低壓電源時,可使用鉗型電流表。應注意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防止相間短路。

8、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弧度、交叉跨越距離時,應使用測量儀或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嚴禁使用皮尺、線尺測量。

9、測量電桿、變壓器臺、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或解開及恢復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10、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不得登桿。樹木和繩索不得接觸導線。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并系好保險帶。

11、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樹林拉向遠離導線方向。繩索應有足夠長度,以免拉繩人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去取??臣舻臉淠倦x帶電導線很近時,若沒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須申請停電后再進行操作。

12、砍剪的樹木下面應有專人監護,防止砸傷行人。

13、工作中遇有雷電或遠方雷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第13條 外線高空作業

1、高空作業必須使用保險帶(對地3米以上為高空),登桿前應檢查登桿工具是否安全可靠;電桿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桿腐朽嚴重者,應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登桿。

2、新立的電桿,在基坑沒有填平夯實以前不準上桿作業。

3、保險帶應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不得系在電桿端頭上。

第14條 高低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

1、在變壓器、電容器臺上工作時,至少應由兩人進行。

2、更換變壓器或調整相序后,應檢查電壓和相位是否正確。

3、拉合高低壓熔斷器,必須使用絕緣工具,不許赤手摘掛高壓熔斷器。

4、變壓器臺上的預防性試驗工作應有專人監護。

5、落地式變壓器臺,應設遮攔并加鎖。

6、在停電的電容器臺上,應放電后在工作。

第15條 線路上桿與運輸

1、 l、運輸長、大件時,應參照起重工操作規程。

2、 運輸前指定專人對運輸道路進行調查,以確定運輸路線。對易發生事故的坡路,彎路、冰雪路等處,應向運輸人員及司機交待清楚。

3、 裝運貨物,不許綁扎牢固。裝運重物或超高超長大件時,車廂內不準坐人,禁止客貨混裝。

4、 運輸及裝卸貨物,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運輸過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 用繩子牽引電桿及其它重物上坡時,必須將電桿及其它重物綁牢,繩子不得觸磨地面。電桿兩側5米內不得有人。用專用運桿車運輸時,車廂兩旁不準坐人。

第16條 基礎施工

1、 挖掘松軟土質或流沙時,應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擋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項工作至少有兩人在一起操作。

2、 桿坑的邊緣不準堆放重物,以防壓塌基坑??由畛^1.5米時應戴安全帽。

3、 巖石基礎打眼時,撐釬人應戴安全帽、手套、眼睛,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脫手傷人。

4、 同一地點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裝藥。

5、 放炮地點周圍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離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6、 土石方坑放炮前,應將工具材料全部撤離現場,所有工作人員撤到放

7、 炮的反方向,石坑l00米,土坑50米以外隱蔽。如深孔加大藥量時,可適當

8、 增加安全距離。

9、 放炮人員應由專職工種或受過爆破專業培訓的人員擔任,并設專人監護。采用電雷管放炮時,連線與放炮必須由同一人進行。

10、 雷管與導火索連接要緊密,禁止碰擊雷管部分。

11、 放炮人員應根據導火索燃燒速度,確定其長度,一般不少于600毫米。

12、 往炮眼內裝藥時,必須使用木棍搗實,不準用仟子。

13、 放炮時遇有瞎炮時,需等20分鐘后,在進行處理,可在孔內灌水使炸藥失效。輕輕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結束后,剩余雷管應當場銷毀或作妥善處理,嚴禁個人收藏。

14、 點炮人在同一地點不能同時點炮4個以上,必要時可集體連接導火索。在坑內點炮時,須有撤離現場措施。

15、 不準在瞎炮處繼續打眼。重新打眼時要離開瞎炮處600毫米以外。

第17條 立桿、撤桿

1、 立桿、撤桿要有專人指揮。立撤桿前現場負責人向全班人員講明分工、立撤桿方法、注意事項,詳細說明指揮信號,并檢查工作人員熟悉信號程度。

2、 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3、 組立桿塔所設的地錨,根據不同的地質及受力情況加以確定,利用樹樁和大石塊代替地錨時,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檢查后方可使用。

4、 起重桿塔應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當起立的桿塔稍離開地面時,起吊暫停,對各受力點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繼續起吊。

5、 起立桿塔前,應清理場地。主牽引地錨、桿塔中心、桅桿頂、尾繩應在一條直線上。

6、 桿塔起立過程中,除指揮人員和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撤出桿塔高度1.2倍以外。

7、 起立桿塔用的桅桿,應受力均勻,不得左右傾斜。

8、 桿塔起立過程中,不準下坑找正,如要下坑,應暫停起立。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起立電桿的兩側,并有專人監護。

9、 在起立過程中,不準攀登桿塔。當桿塔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10、 使用吊車離撤電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11、 在撤桿工作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采取防止倒桿措施。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

12、 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18條 放線、撤線、緊線

1、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應設專人統一指揮,有統一信號,緊線工具及設備應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3、放線要有專人領線,并時刻注意信號。放線用的滑車要轉動靈活。放線軸應有防止被拉跑的措施,并設專人看守。

4、放線、緊線遇有障礙時,工作人員應站在導線外側,并發出信號。

5、放線、撤線、緊線過程中,跨越架必須設專人看守,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止過線信號。

6、爆破壓接時,工作人員離開現場30米以外,一般在市區繁華地帶不準爆破壓接。

7、跨越需停電的高壓線時,停電后驗電掛地線,地線應在導線兩端分別掛起。

8、搭跨架必須牢固,比新建線路的橫擔長3米,并和線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壓線路應可靠封頂。

9、搭架用的繩索一般用麻繩和棕繩,但要防止導線磨斷繩索。接近帶電體部分,禁止使用鐵線綁扎。

10、在帶電線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員應站在架子外側。

11、跨越架與帶電體最小距離:

電壓等級 3~10千伏、35~110千伏

水平與垂直距離 1米、1.5~2米

對地線距離 0.5米

12、搭跨越架時人身、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3~10千伏:0.6米;35千伏:1.0米;110千伏:1.5米

第19條 掛接地線

1、線路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后,各工作班(組)應立即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如有電壓感應到停電線路上時,應加掛接地線。

2、同桿架設多層電力線路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

3、掛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拆接地線時查程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或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4、若桿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授地棒在地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5、接地線應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成套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嚴禁使用其他導線用作接地線和短路線。

6、帶電作業的有關操作規定,按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各項規定執行。

四、收尾工作

第20條 每日下班后,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記錄。

第21條 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與安全負責人一起,親自檢查線路施工地段的情況,組織清點人員、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線,經檢查正常后,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匯報并聯系送電,待線路正常送電后,工作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第10篇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一、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爆破證。

二、爆破工必須持爆破證,才能去火藥庫領取爆破材料,領取時要認真檢查爆破材料的質量和數量。

三、炮孔未經驗收或不能滿足爆破要求的不準裝藥爆破。

四、不應使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應用專用的火藥車或礦車搬運,起爆材料應專人背送。禁止炸藥與起爆材料同車裝運。

五、在坑內運送炸藥和起爆器材時,應有良好照明。搬運炸藥和加工起炸藥包時禁止吸煙。

六、裝卸爆破材料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運到現場應放在安全地點,要加強保管,起爆材料與炸藥應分開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應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遺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裝藥時,工作面應有良好照明,檢查并處理好頂、幫及工作面的安全問題后方能開始作業。

十、裝藥前,應檢查裝藥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風管接頭是否牢固,裝藥時缸內氣壓應保持在3-4kg/cm2,輸藥管必須用半導體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內裝完藥后,在抽出輸藥管時.注意不得用力過猛,防止返粉過多。

十二、在礦(巖)石有下滑(掉落)危險的地方,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裝藥、爆破。

十三、導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應立即切斷。不應等整個炮孔的藥量裝完后再行切斷。

十四、切割導爆索要用鋒利的快刀,一刀切斷,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線鉗剪切或用石塊等砸斷。

十五、導爆索聯接搭頭應用黑膠布纏結實,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厘米。

十六、當導爆索的支線聯接到干線上時,必須使支線的傳爆方向與主線的傳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設導爆索網路時,不應將其繞成環狀或結成扣,在有交叉的導爆索部分,兩者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離襯墊。

十八、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1、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2、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陰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3、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4、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5、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十九、由于情況變化,將嚴重影響爆破效果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時,應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應同段即發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應放警戒,樹立明顯的警戒信號和標志,并將設備和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避炮。

二十二、點炮時一定要使用專門炮香,不應使用打火機、火柴等明火點炮。

二十三、最末一聲炮響15分鐘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員及信號。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區和支護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現巖墻、懸項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可進行下步的裝藥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進路中,不同時裝兩排炮孔,而只能單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淺孔爆破工操作規程

1、爆破工應根據爆破孔深和孔數領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退庫(或發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丟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點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4、搬運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裝,炸藥和起爆材料必須分搬分運。

5、不許將爆破材料放在電機車頭或鏟運機斗內運送,應由專人背運。

6、所領爆破材料不應亂丟亂放,應放在較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藥應分開存放。

7、起爆藥包的加工,只準裝藥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其數量應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藥包時,只準用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竹或鉛質錐子,在藥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并用細繩將藥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藥包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準抽煙。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藥包上裝防水套或涂抹黃油防水劑。

11、爆破工裝藥前,要用木質炮棍全面詳細地檢查炮孔內有無巖渣、積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線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裝藥。

12、起爆藥包裝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動。

13、裝藥時只能使用木質炮棍,不得使用鐵器和其它金屬制品。

14、填裝炸藥和炮泥,要一手拉導火線或導爆管,另一只手裝填,應不使導火線和導爆管發生彎曲和折損。

15、裝填炮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將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設備是否轉移到安全地點,各炮孔裝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導火索點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員,然后點著炮香進行點火起爆。

17、使用導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①要根據炮孔數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領取不同段數的導爆管進行分段爆破。

②導爆管聯接。每3-5個導爆管聯為一組,每組不得超過5個。

③導爆管聯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聯或串并聯相結合的聯接方法。

④導爆管的聯接應采用聯接塊或用膠布將每根導爆管緊緊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導爆管聯結不應打死彎,聯接角度亦為10°-15°。

18、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①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②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③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④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⑤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19、爆破后檢查和盲、殘炮的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①爆破后須在有15-30分鐘的加強通風時間。待炮煙排除后,方準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嚴禁一個人單獨進入。

②進入工作面首先應將照明燈裝好,然后檢查頂板和兩幫的安全情況,并處理好頂、幫的浮石。

③發現盲、殘炮可采用重新裝起爆藥包或離開一定距離打平行炮孔裝藥爆破處理。在往外掏盲、殘炮眼的填塞物時,只允許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殘炮孔最小距離應小于0.3米。

第11篇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1 本操作規程適用我礦地面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

1.6 嚴格執行煤礦下發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并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后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運輸證三聯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運輸證一聯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于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并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和電子數據入庫的電子卡、發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系,保衛科負責監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后,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存有電子數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志,保衛科協助,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后,保衛科派專人到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督;

3.5.3、設置警衛,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后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2.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量;4.3.2、監督運輸工具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1.1、手續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臺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涂改數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后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量,并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5.2.3、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于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并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庫區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臺帳→簽字→發雷管(檢測)→發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余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應遵守下列規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應發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5.5.5、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袋)發放爆炸材料,只準許整箱(袋)發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并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臺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后,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后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墻,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后,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數量。

5.11 將實發炸藥、雷管的數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計臺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臺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后,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計管理臺帳上簽名,簽名后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量并簽名。

5.13 發放時按先發雷管、再發炸藥順序進行發放,嚴禁混發。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并將檢測后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現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并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臺、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只能導通一發,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一發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于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臺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量,準確無誤發放,發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放完畢后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并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后,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量和實際退庫數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后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并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交回區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交通風隊留存備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后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后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柜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計臺帳,背藥工、放炮員在臺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計臺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后,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量,將本班實發數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臺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將本班實際消耗數量,嚴格按操作規程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衛生,保證庫房干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現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并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臺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后,仍有區隊繼續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系統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現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業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業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現,要藥、管分離并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科,由保衛科會同安監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并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門、保衛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12篇 煤礦氣瓶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1、氣瓶使用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1.1.禁止敲擊、碰撞,以免損傷和損壞氣瓶。

1.2.冬天瓶閥凍結時,宜用熱水或其他安全的方式解凍,不準用明火烘烤,以免氣瓶材質的機械特性變壞和氣瓶內壓增高。

1.3.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助、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m。對于發熱量大的熱源,與各種氣瓶的最小距離應以氣瓶瓶壁不可能達到60度為準。

1.4.夏季要防止陽光曝曬。

1.5.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扇細怏w和助燃氣體余壓宜留0.49mpa左右,其他氣體氣瓶的余壓可低些。

1.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氣瓶。

1.7.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2、氧氣瓶的使用

2.1.氧氣瓶應戴好安全防護帽,堅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曬的措施。

2.2.氧氣瓶里的氧氣,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嚴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壓力的氧氣瓶,應將閥門擰緊,注上“空瓶”標記。

2.3.氧氣瓶附件有缺損,閥門螺桿滑絲時,應停止使用。

2.4.禁止用沾染油類的手和工具操作氣瓶,以防引起爆炸。

2.5.氧氣瓶不能強烈碰撞。禁止采用拋、摔及其它容易引撞擊的方法進行裝卸或搬運。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吊運。

2.6.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啟的速度要緩慢,防止有機材料零件溫度過高或氣流過快產生靜電火花。而造成燃燒。

2.7.冬天,氣瓶的減壓器和管系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鐵器一類的東西猛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螺絲,以防止氧氣突然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2.8.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2.9.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氣瓶的減壓器應有專業人員修理。

3.乙炔瓶的使用

3.1.乙炔瓶應裝設專用的回火防止器、減壓器,對于工作地點不固定,移動較多的,應裝在專用小車上。

3.2.嚴禁敲擊、碰撞和施加強烈的震動,以免瓶內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響乙炔的儲存。

3.3.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嚴禁臥放使用。因為臥放使用會使瓶內的丙酮隨乙炔流出,甚至會通過減壓器而流入椽皮管,這是非常危險的。

3.4.要用專用板手開啟乙炔氣瓶。開啟乙炔瓶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冬天應留0、1-0、2mpa,夏天應留有0、3mpa的剩余壓力。

煤礦安全規程全(十二篇)

第一編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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