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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106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

第1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定約束。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過表3規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第2篇 一般化驗藥品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安全操作規程

1、粒狀和粉狀的有毒藥品不得直接倒入器皿中,必須用藥勺取出;有腐蝕性的藥品必須用瓷匙取出。

2、對于不了解其性能的化學藥品,不得隨意放置和混合,不得隨意實驗;一切化學藥品,禁止用嘴嘗、鼻子聞或直接用手觸動。

3、化學藥品禁止隨意亂放,使用時,必須將器皿口朝外,把溶液慢慢倒入器皿內,器皿口不準對人,用完的廢溶液必須倒入池內,并開放冷水隨時沖掉。

4、凡有毒、易燃、易爆、易揮發、麻醉性和刺激性氣體的藥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必須了解其技術、化學性質、使用方法,并在熟悉注意事項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操作;

(2)開啟瓶口時要對無人處,以防藥品崩濺傷人;

(3)對劇毒、刺激性、麻醉性以及揮發性的藥品,必須在通風條件良好的通風櫥內進行;

(4)取用有毒或劇毒液體藥品時,必須使用移液管,嚴禁用口直接吸取;

(5)加熱或配制易燃、易爆藥品時,禁止接近煙火,選擇安全處操作;

(6)使用有毒、劇毒藥品時,操作結束后,立即將器皿沖洗干凈,試驗臺擦干凈,手洗干凈。

第3篇 一般化學藥品及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安全操作規程

1、粒狀和粉狀的藥品,不得直接倒入器皿中,必須用匙取出,有腐蝕性藥品必須用瓷匙取出。

2、對于不了解其性質的藥品,不得隨意放置和混合,不得任意實驗,一切化學分析藥品,禁止用鼻嗅、嘴嘗或直接用手觸動。

3、化學藥品禁止任意亂放,使用時必須將器皿口朝外,把溶液慢慢倒入池內,器皿口不準對人,用完的廢溶液必須倒入池內,并開放冷水隨時沖掉。

4、凡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揮發、麻醉性和刺激性氣味的藥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必須首先了解其技術、化學性能、使用的方法并熟知注意的事項,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操作。

(2)在開啟瓶口時須對無人處,以防藥品崩濺傷人。

(3)對劇毒、刺激性和麻醉性以及揮發性的藥品,必須在通風條件良好的通風櫥內進行。

(4)取用有毒或劇毒液體藥品時,必須使用移液管,嚴禁用口直接吸取。

(5)加熱或配制易燃、易爆品時,禁止接近煙頭和易燃品,選擇安全處操作。

(6)使用有毒、劇毒藥品時,操作結束后立即將器皿沖洗凈,試驗臺擦干凈,手洗干凈。

5、過氯酸冒煙時,嚴禁用手拿取。

6、化驗分析人員每次操作結束后,特別是在飲食前,必須徹底的清洗手和面部,嚴禁使用儀器充當餐具或飲食用具。

第4篇 易燃易爆庫安全操作規程

1.易燃易爆倉庫應通風良好。倉庫周圍應有圍墻并裝置大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2.倉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識。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等帶入庫內。

3.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中,不得隨意亂放。存放電石應注意防潮。

4.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5.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時處理。

6.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收發物品要有嚴格的登記手續。

7.必須配備充分、完好、適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

8.倉庫內的電機、電氣設備,必須按設計規范采用密閉防爆型設備。要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倉庫人員不得拆卸。

9.報警系統必須良好,并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10.運送易燃、易爆物品時,蓋要擰緊,容器要豎直放穩。運送人員禁止吸煙,沿途須距離火種5米以外。運送電石時,先要把桶蓋松開放出氣體,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準裝運電石。

11.壓力氣瓶的存放、使用和運輸,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5篇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消防安全管理規程

1、 易燃易爆部位、生產要害部位等重要設施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必須做到:

(一) 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二) 所有電器、線路要有良好的防爆、防靜電設施,嚴禁明火作業,嚴禁吸煙;

(三) 工作人員應著防靜電服裝,禁止穿帶鐵掌的鞋進入工作區;

(四)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其他人員應自動將攜帶的火種交門衛保管;

(五) 機動車進入時要戴防火帽。

2、 易燃易爆部位、生產要害部位、倉庫、大型物資堆放場、木材堆放處、機械存放處、配電室、加油點、食堂、空壓機機房等要結合實際,自定符合自身特點的防火安全規定,有醒目的防火安全標志,設置消防栓、自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

3、 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堆場,應保持嚴格的防火間距,不得有任何搭鄰建筑,要保證消防通道暢通,50米內禁止燃放明火。

4、 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一) 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性質分類存放,應保持安全距離,不得靠近明火,領用要有嚴格的記錄;

(二)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聊必須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三)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經年檢合格,配備《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駕駛員、押運人員有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5、 各類車庫不得存放汽油、橡膠水、橡膠制品、木材等可燃物。

第6篇 易燃物品使用安全規程

1、嚴禁在易燃品儲存區域明火作業。

2、使用易燃品蒸餾或升華作業時,應注意;

2.1應采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加熱,不準用明火加熱;

2.2試驗儀器應嚴密;

2.3蒸餾裝置下面,應設置金屬淺盤;

2.4工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嚴禁放置可燃性物料;

2.5工作時應佩戴防護目鏡。

3、實驗室存放易燃物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單類易燃物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嚴格領取、回收;

4、遇水易燃物(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

5、發生著火事故,應立即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用砂子或石棉布覆蓋失火地點或使用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易燃化學物品嚴禁使用水滅火。

6、應經常檢查消防設施。

7、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

8、易燃物包括:醇類;醚類;丙銅;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過氧化鈉;金屬鉀、鈉、鎂等;。

9、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明火加熱作業時,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應制定防火措施。

第7篇 易燃易爆液體卸車安全操作規程

一、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磅通知后,對需要卸車的甲醇車輛進行監磅,并嚴格遵守監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磅時認真核對卸車卡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甲醇的產品質量。'

在重車過磅后,遵守“誰監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甲醇車輛進行跟蹤卸車。保證不留空檔時間。

二、安全措施的落實- q5 o; |5 g# j

在重車過磅后,卸車人員指揮車輛??吭谛盾嚨攸c可靠位置,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落實。

1、將車輛停放在可靠位置,保證道路暢通。

2、檢查車輛的阻火器、靜電接地線等安全裝置是否完好,對接地線進行正確現場接地。

3、現場的滅火器、消防水等安全措施必須落實到位。

4、卸車人員和司機必須按規定消除靜電,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5、現場人員禁止攜帶或使用手機,現場安全距離內禁止有帶火或帶靜電的活動、作業。

三、鶴管的對接

1、在對接卸車鶴管前認真檢查:卸車鶴管是否完好,有無泄露,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對接。

2、對接時所有管道閥門都必須處于關閉狀態,對接鶴管時動作要緩慢進行,防止磨擦產生靜電。

3、對接鶴管時要小心謹慎,做好人身的安全防護,防止對接人員身體接觸受到傷害。

4、鶴管對接一定要牢靠、密閉,防止卸車過程中出現泄漏。

四、開啟卸車泵

1、打開甲醇車根部球閥,使卸車鶴管內充滿液體,

2、對卸車泵進行盤車,打開相關閥門

3、按照泵的操作規程,正確開啟卸車泵。

五、空車的過磅

1、卸車結束后,立即對空車進行過磅.

2、做好臺帳登記和相關數據的統計。

第8篇 易燃溶劑液貯、運、使用技術安全操作規程

1、 易燃溶液系指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節油、油漆、甲苯、二甲苯和其它各種低溶點的溶液。

2、 運輸、貯存(指車間貯存庫),使用易燃溶液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程:

(1) 易燃溶液裝車應平穩或拿穩,防止撞碰,跌落、傾倒、運輸時,必須將桶蓋蓋好。 (2) 禁止易燃溶液與酸類物品同車裝運。 (3) 裝運時嚴禁吸煙,嚴禁通過靠近火源的地方。 使用要求: (1)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生火和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手續,經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應將易燃溶液送往指定的儲存地點。 (2) 領用易燃溶液不得超過本班需用量,下班后必須將剩余溶液送到庫房,不許存留在工房過夜。 (3) 盛裝易燃溶液的桶槽必須是有色金屬制成。必須嚴密不漏。 (4) 室內電缺設備必須是防爆式的,禁止拉臨時線。 (5) 廢棄溶液和有過的棉紗、破布應分別送到指定地點的箱桶內,回收再生,不得隨便拋灑和倒入地溝。 (6) 通風機管道的溶渣要經常清除。并送到指定地點燒段。 (7) 經過易燃溶液清洗后的工件,必須涼干后,才允許送到下道工序烘干。 (8) 易燃溶液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隨便挪用。 下班時應進行防火檢查關好門窗,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第9篇 一般化驗藥品及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安全操作規程

1、粒狀和粉狀的有毒藥品不得直接倒入器皿中,必須用藥勺取出;有腐蝕性的藥品必須用瓷匙取出。

2、對于不了解其性能的化學藥品,不得隨意放置和混合,不得隨意實驗;一切化學藥品,禁止用嘴嘗、鼻子聞或直接用手觸動。

3、化學藥品禁止隨意亂放,使用時,必須將器皿口朝外,把溶液慢慢倒入器皿內,器皿口不準對人,用完的廢溶液必須倒入池內,并開放冷水隨時沖掉。

4、凡有毒、易燃、易爆、易揮發、麻醉性和刺激性氣體的藥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必須了解其技術、化學性質、使用方法,并在熟悉注意事項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操作;

(2)開啟瓶口時要對無人處,以防藥品崩濺傷人;

(3)對劇毒、刺激性、麻醉性以及揮發性的藥品,必須在通風條件良好的通風櫥內進行;

(4)取用有毒或劇毒液體藥品時,必須使用移液管,嚴禁用口直接吸?。?/p>

(5)加熱或配制易燃、易爆藥品時,禁止接近煙火,選擇安全處操作;

(6)使用有毒、劇毒藥品時,操作結束后,立即將器皿沖洗干凈,試驗臺擦干凈,手洗干凈。

第10篇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目的和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工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工安全技術操作。

2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2.1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按gb 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計制造。易燃、易爆倉庫應遠離其它建筑物,通風要良好。

2. 2倉庫周圍應有圍墻并裝置大門。

2.3易燃、易爆物品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識。

2. 4必須配備選擇適當,合適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使用的地方。

2.5倉庫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電氣線路接頭處必須聯結牢固,并包絕緣,不得有裸露,并要定期檢查。.

2.6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物品種類分別放在專用倉庫內,不得隨意亂放性質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2.7易燃、易爆物品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時妥善處理。

2.8易燃易爆物品庫嚴禁明火,不準把火種和鐵器等帶入庫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

2.9嚴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庫內住宿、開會。

2.10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發必須有嚴格的登記手續。

2.11易燃、易爆物品庫的報警系統必須確保有效好用。

2.12運送各種易燃、易爆物品時,蓋要擰緊,容器要豎直放穩。

2.13各種壓力瓶的存放,必須執行國家質檢2003年4月3日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14倉庫的管理人員及進入倉庫的作業人員不得穿帶釘子鞋和化纖衣物,以免產生火花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2.15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的機動車輛排煙管必須帶防火帽,否則不得進入庫內。

2.16庫內所用的工具必須用規定的有色金屬工具。捆綁索具應采用棕繩或麻繩。

2.17易燃易爆物品庫必須設有良好的避雷設施。而且每年要對避雷系統進行檢查測試。

第11篇 易燃易爆場所安全操作規程

1、易燃易爆場所如熱交換站、鼓風機房、消化池車間、沼氣柜附近應嚴禁煙火,人員不得隨意出入;

2、在積存有可燃性氣體或蒸汽管溝、下水道、閥門井附近不允許動火,必須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作業;

3、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嚴禁使用明火烘烤結冰管道設備,可使用熱水進行解凍作業;

4、對于容易在空氣中劇烈氧化放熱自燃的物質如脫硫劑,應密閉避免與空氣接觸;

5、可燃物的存放必須與高溫器具、設備表面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6、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7、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職工應穿戴防靜電的衣帽,嚴禁穿化纖衣物進入,更要防止鐵器撞擊地面;

8、不能用水及泡沫滅火器撲滅電氣火災,因為水及泡沫可導電,也不能用水撲滅比水比重輕的油類火災,因為油可浮在水上,造成火災蔓延;

9、易燃易爆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當監測儀表報警后,應采取適當的安全防范措施。監測儀表校驗或維修期間,應懸掛安全警示標志,關閉各處氣源閥門,盡量不開動生產設備;

10、易燃易爆場所,應盡量避免焊接作業,必需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且焊接地點應和易燃易爆設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1、搬運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容器、氣瓶,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防止相互撞擊;

12、生產過程中,應防止易燃易爆物的跑、冒、滴、漏,避免其外逸、擴散,引起爆炸;

13、值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進入過濾器間、污泥控制間等防火防爆重點區域必須開啟防爆排氣扇30分鐘以上;

14、在非冰凍季節,保證過濾器間等防火防爆重點區域的空氣流通,把全部窗子打開,冰凍季節保證防爆軸流風機的長期通風運行;

15、定期保養緊固各法蘭閥門等,避免沼氣外逸現象的發生;

16、嚴禁在過濾器間有動火作業現象,沼氣柜周圍20米之內嚴禁動火作業;

17、嚴禁閑雜人員在沼氣柜、沼氣火炬、脫硫塔等區域活動;

18、嚴格消化池區域人員出入管理制度,嚴禁將火柴、打火機、手機等火種帶入;

19、沼氣系統的所有廠房均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甲級防爆要求。

第12篇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人員應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各種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3.操作易燃液體需穿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滾動;

4.庫房內不準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須在庫房外進行。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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